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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
    时间::2014-02-27 | 打印

  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

    (第七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04年7月23日通过)

    总 则
         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(简称中国侨联),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归侨、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。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,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。
          中国侨联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,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,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。 
          中国侨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的指导下,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,根据本章程,积极主动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履行参政议政、维护侨益、海外联谊职能,做好侨界群众工作,广泛地团结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,为振兴中华,统一祖国,维护世界和平,把我国建设成富强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。
    第一章 任 务
     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、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"三个代表”"重要思想,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做好归侨、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,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     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,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、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;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,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;努力为归侨、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投资服务;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。
     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,反映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;参与政治协商,发挥民主监督作用;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、侨眷代表、委员人选;参与起草有关法律、法规草案,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。 
     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促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的实施;加强对归侨、侨眷的法制教育;为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。
     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,促进乡谊亲情,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,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,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。加强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、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,鼓励他们为香港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;积极宣传贯彻“和平统一,一国两制”方针,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。
     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、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,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做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公民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开展海内外文化、学术交流,协助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。
     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,发扬民主,廉洁奉公,面向基层,面向群众,全心全意为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。重视培养、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、侨眷干部。
    第二章 会 员
          第八条 中国侨联和县以上(含县级)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 归侨、侨眷组织的联谊会、校友会、学会、协会等团体,承认本章程,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。
     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。
     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,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,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,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。
   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,维护侨联声誉,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,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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